关于苏州大市范围内试行开展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社保中心,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和《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苏社基〔2017〕55号),结合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共享大市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资源,让更多的苏州大市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在对各县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经办情况前期摸底基础上,试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开展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护理机构、评估机构苏州大市范围内互认,申请、结算流程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直接对接,评估流程由参保地或就医地评估机构完成,稽核监督流程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经办实施。待遇标准和评估标准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符合享受苏州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三、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异地参保人员向就医地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代办申请,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后,将材料邮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


  四、评估及复核


  参保地经办机构录入材料,可系统派单至参保地评估机构或线下派单至就医地评估机构。系统派单评估流程同本地评估;通过线下派单的就医地评估机构收到派单后上门评估,提交评估过程中产生的纸质及视频材料邮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对评估中采集的材料信息进行复核,并将评估材料及复核结果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中,确认评估结论无误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评估结论书,并及时邮寄至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

  异地参保人员的评估结论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签约及护理服务


  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收到评估结论书后,于作出结论书次日起可办理住院登记或签约手续,并将相关住院登记或签约信息于当日上报至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完成长护险系统录入工作。参保人员因转院出院、去世等原因需要变更长护险护理服务的,由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及时上报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并录入出院或解约信息。


  六、费用结算


  1.评估机构费用结算

  参保地系统派单的,费用结算同本地结算,参保地线下派单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按季度进行评估费用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对上季度审核通过的失能评估总人数进行统计,与就医地评估机构核对无误后,将上季度评估费用划拨至就医地评估机构。

  2.服务机构费用结算

  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协议,按月度进行服务费用结算。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每月初将上月护理费用结算申请表、护理服务明细邮寄给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上月服务费用划拨至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


  七、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代为实施。就医地经办机构采用就医地协议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执行管理及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参保地经办机构。


  八、定点护理机构要求


  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在异地申请全流程过程中,需要配合进行代办申请、邮寄材料、主动接受就医地经办机构稽核督查等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