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
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总体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内控要求、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遏制社保基金大案要案发生,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保基金征收、管理、支付各环节的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以及社保基金中长期的运行风险,充分认识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把风险防控意识贯穿到政策制定、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和管理监督各环节,保障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不断完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意见》工作措施的具体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压实工作任务,不断完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风险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政策制定部门要把好政策制定风险防控关口,确保政策的严格贯彻执行,并及时进行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纠偏工作。经办部门要全面统筹业务、财务、信息、档案风险防控工作,业务上要注重严格执行规程和实施岗位间相互制约,财务上要切实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信息系统建设上要不断优化管理监控功能,档案管理要做到全面、准确和规范。信息部门要为社保基金信息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部门严格遵守系统数据管理及修改操作审批留痕制度。基金监督部门要强化行政监督,坚持开展现场监督和实施网上动态监控,开展基金风险评估分析,做好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行政监督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风险防控工作坚持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加强单位和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完善、经办规范、信息畅通、监督有力的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
三、全面落实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责任
各单位和部门要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落实人员,健全机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风险防控工作落地有效。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监督各环节的风险防控责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及时进行核查或纠正;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应制度、机制。对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出现违规违法、基金损失的单位和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其他事宜
(一)建立基金风险防控台账。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健全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明确风险点和风险防控措施、责任人,并填报《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台账》(附件1),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处。
(二)建立风险防控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每半年梳理基金风险防控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随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处。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台账
联系人:李世鹏
联系电话:83218363、23030960(传真)
内网邮箱:user663
2018年10月31日
天津市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压实责任,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机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底线思维,严明制度、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对侵害社保基金行为零容忍;坚持统筹防控各险种业务、财务、信息、档案风险,统筹防控行政、经办、服务机构和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个人的风险;坚持重点突破,强化内部控制,在业务经办上突出流程、财务和系统控制;坚持创新推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优化完善经办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教育和警示,增强风险意识。市人力社保局制订下发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专项行动方案,部署我市基金风险防控专项工作;召开全市基金风险防控专题会,组织经办管理部门开展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现场交流,提高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基金风险防控意识,推动基金风险防控工作深入开展。
按照人社部基金监管局统一部署,开展社保基金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张贴打击社保犯罪海报等宣传工作。
(二)全面梳理社保基金风险节点。全市人力社保系统涉及社保业务经办、基金管理使用的单位和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意见》所要求的六个方面48项风险防控措施,全面梳理风险节点。在2018年底前,建立风险防控台账,明确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使用的风险节点、风险防控措施、风险防控责任人。
(三)不断健全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坚持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在社会保险的改革发展中,政策制定部门、经办管理部门、信息建设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健全完善政策、经办、信息和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行政部门在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基金管理风险和运行风险,在制度上扎密笼子;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规程,加强经办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收支管理的安全;信息建设部门要协助各单位和部门提升风险防控的技术水平;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部门。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机构坚持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力度不放松,建立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的监督检查制度。2018年底,开展新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促进基金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更加规范。
坚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机构每年按照人社部统一部署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对经办机构风险防控情况、经办管理情况的现场检查达到20%的比例。
提升非现场监督的水平。按照人社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统一安排,积极开展监控应用。同时拓宽数据来源,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数据比对分析,发现疑点信息及时进行核查。
(五)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为推动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实力,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2018年至2020年,在全国分三批启动各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投资工作,2017年之后新增基金的80%以上要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居民养老等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做好委托资金规模测算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人员、健全机制,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有效实施。
(二)合力防控风险。社会保险政策制定部门、经办机构、信息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做好协调配合,合力防控风险,将基金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制度上、实现在系统里。
(三)坚持常抓不懈。各单位和部门要坚持基金风险防控工作常态化,定期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优化基金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经办业务规范、基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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