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6号)和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五条  所列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州)本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实施和对县(市、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每个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每个季度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四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未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后逾期仍不存储的建筑施工单位。

  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收集。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查处后,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  所列情形并拟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经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提前书面告知(见附件1)其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有关信息,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1.对无法将书面告知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参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二十条关于送达欠薪逃逸案件责令支付文书的送达方式的规定执行。

  2.对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向陈述人、申辩人反馈。

  (三)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应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并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见附件2)。

  (四)公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五)推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推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0个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七)移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七条  之规定将符合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相关部门依法终止联合惩戒措施。

  第七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以内未再发生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  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五条  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公布后15日内向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并公布“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公布内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申诉人。申诉内容经复核后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撤销列入决定、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次提请申诉,并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九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