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审计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现就建立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权责对应、公平效率相结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眼制度长远建设,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城乡居民更好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县(市、区)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
1.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19年起,自治区每年调增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不再单独发文,由自治区社保局每年1月份做好调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据实将调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适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和特殊群体缴费标准,以及补贴办法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执行。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
(四)建立交费补贴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加大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五)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的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配套资金,完善信息系统,修改经办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积极宣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户、到人。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利,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印发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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