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区职业培训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和培训补贴流程,以信息化手段提高职业培训管理水平,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25日

  

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职业培训管理,规范职业培训行为和培训补贴流程,以信息化手段提高职业培训管理水平,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更好地服务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就业资金支持的各类职业培训和纺织服装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岗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专项培训,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的非补贴类培训。

  各地筹集专项资金交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使用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职业培训全过程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培训活动应全部纳入管理系统管理。企业应将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纳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职业培训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各类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企业(企业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以及直补企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均应在管理系统内审核。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督促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将培训活动全部纳入管理系统管理,对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对不使用管理系统开展职业培训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处理。

  (二)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具体包括:

  1.给每个职业培训机构分配管理系统账号,对职业培训机构从事管理系统管理人员开展管理系统使用培训。

  2.审核职业培训机构上传的机构信息、师资信息。

  3.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标准等审核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信息。

  4.及时更新职业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三)负责信息维护和数据运用,具体包括:

  1.定期汇总培训数据,开展数据分析、调度培训任务。

  2.培训信息日常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信息及时修改或要求职业培训机构修改。

  (四)负责职业培训及补贴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职业培训相关政策规定审核职业培训机构开班申请、结业申请、师资审核、学员基本信息、考核鉴定信息、申请补贴信息,开展日常考勤巡查。

  (五)对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开展本级职业培训活动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负责维护本地管理系统内补贴标准、年度职业培训任务等信息。

  (二)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系统做好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开展督查检查。

  (三)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及时答复、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系统做好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工作,并开展督查检查。

  (二)对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及时答复、处理。

  (三)及时升级、改造管理系统。

  第九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真实、准确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本机构基本信息和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师资等信息,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在开班前,真实、准确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学员、班级、师资信息、教学计划、鉴定、补贴申请、就业去向等信息,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在培训活动开展期间,真实、准确在管理系统内录入学员考勤信息、班级课程信息等。

  (四)培训结束后,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开展结业、鉴定申报等,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入就业去向登记、协助学员录入培训补贴申报信息。

  

第三章  录入及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条  培训的开班申请、审批、培训过程管理、结业、补贴申请、补贴审核线上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机构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管理系统,根据培训项目进入相应“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创业培训”“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劳动密集型产业岗前培训”“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就业扶贫职业培训促进计划”“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等管理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将开班所需信息和补贴申请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提出培训申请,检查无误后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开班的,在系统内完成审核操作,准予开班,明确补贴资金来源等;不同意开班的,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开班审核后,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期间及时将培训开展情况、学员考勤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培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及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结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补贴的类型、标准应在培训开始前确定,补贴申请应在管理系统内开展。个人申请补贴的,由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学员在管理系统内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和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信息。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职业培训必须落实就业岗位或与企业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开展订单式培训,并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企业招用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在结业或考核鉴定完成后,由职业培训机构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完善补贴申请信息。

  第十四条  补贴审核应在管理系统内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管理系统内提交的补贴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补贴条  件的人员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每笔补贴资金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对培训审批、补贴审批、开班和补贴公示情况、公示结果归档管理。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示信息应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时间、职业(工种)、承担培训机构名称、补贴标准等信息。公示的主体是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时在培训机构、补贴审核部门、学员所在乡(镇、街道)分别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情况及公示结果应保留文字、图片资料。公示公开时应当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家庭住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出生日期、家庭困难状况、身体残疾情况等涉及享受补贴人员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系统内打印带水印的审核材料和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补贴的,补贴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补贴拨付至代为申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账户。申请企业招用新员工岗前培训的,补贴直补企业。

  

第四章   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使用管理系统,任何机构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使用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将其他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管理系统内数据主要用于职业培训活动管理、培训数据统计、培训任务调度、为决策提供依据,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提供管理系统数据等信息。

  第十九条  与管理系统配套使用的数字认证证书、账号、密码是登录管理系统的安全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安全凭证。

  第二十条  自治区职业培训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托管理系统开展,统计所需各项指标可从管理系统提取的,全部使用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一条  管理系统内数据“谁录入、谁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对各自在管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要及时、认真开展数据录入、检查工作,原则上上传后的数据不得更改。严格控制数据补录。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发现管理系统漏洞应及时反馈,不得利用管理系统漏洞施行违规行为。

  

第五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并免费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开展管理系统维护的单位,对管理系统的更改、管理系统数据的使用、处理等操作在得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开展,不得私自接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安排的数据更改、使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管理系统有较大升级改造后,统一安排管理系统使用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对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展进行定期核查,开展考核评估,按季度对各地、州、市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通报。对管理不规范、工作滞后或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化实名制管理,采取培训和培训补贴线下审批的地区,予以通报,责成相关地区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