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休(职)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哈人社发〔2017〕22号
各区人社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公务员法》及黑人社发〔2014〕2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休(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职工。
二、申报条件
(一)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干部,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机关(参公)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三)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四)机关(参公)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职工,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
三、申报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含转企的老人老办法人员),拟申报因病退休(职),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将申请因病退休(职)人员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审核。
(二)审核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公示报告、人事档案、病例诊断等,审核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三)将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要求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的专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鉴定标准及其说明的通知》(黑人发〔2001〕73号)确定的标准及《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14〕27号)要求,对拟按因病退休(职)的人员进行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并在《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1)上明确鉴定结论。
(五)市人社局根据鉴定结论,经过讨论审定后,告知各单位对符合标准人员进行公示,并下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因病退休(职)工作的通知》办理退休(职)手续。
(六)机关和未参保事业单位符合因病退休(职)条件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因病退休(职)工作的通知》和退休(职)审批手续,纳入财政统发;参保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因病退休(职)条件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因病退休(职)工作的通知》和退休(职)审批手续,将因病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按规定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
(七)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职工,可以申请复检。
四、申报材料
(一)职工因病退休(职)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手写;申请精神病鉴定的职工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与职工关系);
(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1);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病退人员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须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四)申请因病退休(职)职工病情诊断书及相关治疗病例等档案资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严格掌握标准。请各单位对本部门人员进行摸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组织好初审,确定申报人员,已经申报过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如重新申报需提供新病例材料,并再申报名册中明确标注。
(二)遵守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于2017年3月13至3月24日,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道里区友谊路425号1318室),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附件1),各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职工因病退休(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干部)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在申报前和审批后进行双向公示。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病退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于及川,联系电话:84871626。
附件:1.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机关事业单位因病退休(职)职工病检名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
哈尔滨市关于转发国家人社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