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港澳办、财政局,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榕设立分支机构,根据《福州市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8〕1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闽委人才〔20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榕设立分支机构(含子公司,下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福州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母公司需在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具有台湾行政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经营三年以上,年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其分支机构在榕主营人才猎头、测评、咨询、培训等业务,有效经营一年以上,且被认定为福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榕新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福州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由市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的配套启动资金支持,第一年内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场所或最高每月1万元租金补贴。其中:配套启动资金分三年拨付,满一年后核发15万元,满二年后核发10万元,满三年后核发5万元;免租金场所由市级人社部门提供且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租金补贴不超过12个月。


  三、申报材料


  (一)配套启动资金

  1.《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配套启动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台胞证复印件1份;

  4.办公场所租赁(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

  5.企业经营状况年度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6.职工缴交社保、纳税情况;

  7.实际到资证明1份,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由银行盖章证明的企业对公资本账户进账记录;(2)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

  8.被认定为我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畴情况。

  (二)免租金场所

  需要提供免租金场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上述第2-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免租金场所申请报告。

  (三)租金补贴

  需要申请租金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上述第2-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及房屋产权证明、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向市人社局(地址: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719房间,联系电话:0591-87305797)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考察。

  3.市人社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征求市台港澳办意见,研究确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4.市财政局将支持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五、其他事项


  申报机构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配套启动资金申请表

  2.台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