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关系应急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关系应急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关系应急预警机制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运用排查监测、信息收集、分析研判、预防预报、提早协调、应急处置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急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劳动关系应急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构建劳动关系应急预警网络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按照自身职能建立劳动关系应急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应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应急预警网络,组建企业工会干部、行政管理人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等人员参加的应急预警队伍,构建应急预警网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预警网络收集劳动关系矛盾信息,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汇总统计,科学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早处理重大问题。
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信息收集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规模裁员等改革和经营过程中职工所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
(三)集体投诉举报案件,特别是欠薪案件;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上访案件;集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四)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第八条 信息报送采取定期报告和紧急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对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定期逐级上报。
(二)紧急上报。对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报上级部门,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情况。
信息处理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要加强分析研究和处理,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属地责任,及早处理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化解。
第十条 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根据收集的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先期妥善处置。
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例会制度,定期通报信息和分析研究,对劳动关系矛盾进行研判,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可能引起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形成专门报告,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名义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