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9﹞49号),为适应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推进全省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和便民化服务工作,实现“互联网+工伤认定”,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工伤认定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部署要求,全省工伤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工作时限的规定,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伤认定办法》执行。


  二、规范工伤认定文书格式


  根据工伤认定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特点等实际情况,对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中五种工伤认定文书格式作相应调整,并增加七种相关文书,共12种工伤认定文书格式统一规范如下:

  (一)《工伤认定办法》中五种文书:《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6)、《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附件12)

  (二)新增七种文书:《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附件2)、《准予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附件3)、《不予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附件4)、《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5)、《中止工伤认定时限通知书》(附件8)、《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首页)》(附件9)、《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附件10)。


  三、推进工伤认定信息化


  以全面推进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依托金保工程二期社保平台建设推进工伤认定信息化。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应尽快接入人社业务专网,并配置专用业务电脑。随着金保工程二期社保平台在全省的逐步上线,各市、县(区)人社行政部门逐步实现工伤认定业务操作信息化;在社保平台尚未上线的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应积极与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分配工伤保险业务系统的操作账号,在今年实现将工伤认定信息资料录入工伤保险业务系统,为工伤认定与待遇经办业务之间不再手工传递工伤认定资料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3.《准予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4.《不予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5.《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6.《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7.《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中止工伤认定时限通知书》

  9.《工伤认定调查询问笔录(首页)》

  10.《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1.《认定工伤决定书》

  1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