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加快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为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一)重大意义。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本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加大,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不断涌现,劳动者利益诉求更趋多元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动本市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构建、坚持共建共享、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全面落实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根据上海国际大都市特点,准确把握劳动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贡献力量。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以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以推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基础,健全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劳动关系工作网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升劳动关系矛盾化解能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促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作新格局,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较快提高。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实际情况,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研究建立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网上发布制度,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继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恶意欠薪行为的惩治力度,严厉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加强建筑行业欠薪问题综合治理,加快在本市建筑工地实行作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全面推行建筑企业工资台账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对具有恶意欠薪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全面贯彻实施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引导企业在充分考虑职工不同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灵活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规范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督促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及时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卫生监管工作体制。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推进安全卫生宣传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女职工等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切实落实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通过政策扶持,积极促进其就业,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积极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加强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职工参保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善社会保险维权机制。
(八)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广泛开展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鼓励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服务平台,提供职业培训对接服务。积极开展企业紧缺急需人才专项职业培训,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落实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动企业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引领带动本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督促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依法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依法平稳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关注和研究新业态下的用工新模式。
(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大企业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力度,加强集体协商争议的行政协调处理,不断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开展集体协商能力培训,鼓励引进社会化专业人士参与集体协商。不断总结企业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在现有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基础上,调整组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继续推进街道(镇)、工业园区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三方机制的职能定位,不断充实和加强工作内容,加强协商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发挥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等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积极反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忽视职工合理诉求的现象,提出工会的主张和要求。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二)全面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国有企业要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国有改制企业要规范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国有集团公司要全面推进多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调整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依法保障职工对企业重大调整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要继续发挥好引导小微企业及其职工通过协商民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
(十三)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全面推动各类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大干力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部廉洁自律报告制度化、分配制度规范化、干部管理民主化、经营管理重点环节程序化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公开化。,以及大宗物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公开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执行政府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协议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情况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指导和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将重大调整改革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各种形式向职工公开。
继续充实完善公开内容,探索民主共商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经理接待日、企业情况通报会、总经理信箱等其他公开形式。
(十四)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推进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高建制率。市、区县总工会和产业集团工会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预审制度,全面审核所属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建制情况。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推动董事会定期研究企业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程,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定位,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强化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教育培训和工作考核,提升其整体素质和能力。
五、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注重源头治理,进一步落实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有效发挥基层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化解的职能和作用。切实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充实工作力量,在街道(镇)落实用工信息采集、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指导、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劳动关系矛盾特别是群体性矛盾预警和化解等劳动保障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街道(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每个调解组织配备若干名专职调解员,劳动争议较多的街道(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配备兼职调解员。加强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各区县要加大对街道(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项工作经费、专业能力建设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以及对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情况的考核力度,建立通报和问责机制。
(十六)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提升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水平,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更好地发挥网上监管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作用。完善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机制,根据劳动用工诚信记录,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升监察执法的有效性。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探索实施监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阳光执法。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十七)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健全街道(镇)调解组织为主,企业、行业等调解组织为辅,相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进行仲裁前先行调解,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健全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坚持三方仲裁员联合办案。完善裁审例会制度,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统一裁审适用标准。规范仲裁审理程序,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和考核,实现仲裁员、书记员合理化配比。
(十八)完善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区县属地责任,明确区县、街道(镇)在化解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的各自职责,更大发挥街道(镇)在排查预警、发现介入、协调处置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坚持依法处置,形成区县、街道(镇)分级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劳动保障、公安、综治、司法行政和工会、产业(系统)等相互协同的处置机制。强化市级指导、区区(县)联动机制,有效稳妥地处置重大、复杂、跨区域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根据劳动关系矛盾的特点,不断改善权利性纠纷处置方式,积极引导利益性纠纷协商化解,积极支持和重视工会在参与处置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好维护职工权益与促进社会稳定的关系。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本市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及行政法规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关于欠薪保障金的地方性法规,研究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根据国家制度调整,适时修订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政府规章;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不断健全本市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充分运用整改监督机制,普遍推进企业建立工会和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
(二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健全完善职工满意企业评价标准,定期选树典型和示范企业,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活动,提高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和网络舆情。有效对接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丰富企业职工文化内涵。搭建文体活动数字平台,加大市、区县两级文体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十一)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结合对有条件的企业推行《履行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将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列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和评价体系。
(二十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透明度,加快推出相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切实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针对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对人力资源、人才引进交流和提高职工技能素质等方面的需求,完善和健全各项社会服务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本区域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和各级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指标。
(二十四)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市、区县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和相关机构建设,配备必要工作力量,保持队伍稳定。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在街道(镇)的落实,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积极培育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社会力量,为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效能提供支撑。加强劳动关系工作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五)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大力加强街道(镇)总工会、开发区总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及企业工会、联合工会等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进市、区县总工会机关改革,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制。鼓励街道(镇)总工会探索在企业体制外组织职工直接加入工会。支持工会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加强对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引领。健全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各层面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关心和支持企业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健全各级企业代表组织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更好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不断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创建标准,健全指标体系,规范评价程序,形成企业自我评价、职工满意度评价、社会各方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创建考评工作格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激励措施,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成果作为企业经营者参选劳动模范等各类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先进评比,以及企业参选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的前提条件。
(二十七)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推动传统宣传与新媒体宣传相结合,掌握和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和宣传方法,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