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争创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5号)明确提出:开展构建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探索具有中西部或县域特点、可借鉴、可推广的劳动关系工作模式,为全国、全省创造先进经验。为有序推进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二十一次会议议定,现就争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综合试验区的范围
在市(州)、县(区、市)或者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三个层面开展综合试验。具体在哪个层面开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综合试验区的数量
开展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数量原则上确定为3-5个,各地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条件达到一个批准一个。
三、综合试验区的建设周期
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采取省市共建的方式,建设周期为三年。期满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后,授予四川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牌匾,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并向全省宣传、普及和推广。
四、综合试验区的申报步骤
争创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地方应当按照基本评价标准中(见附件)的内容,由所在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先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邀请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共同对本地区的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的原则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要在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和方法等方面有创新突破,突出地方或园区的特色。综合试验区由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自荐申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条件成熟的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五、综合试验区的主要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战略部署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改革创新、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以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为主线,通过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体制、机制和方法,探索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效途径,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推动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综合试验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探索,每年至少应形成1个可在全省推广或阶段性的成果。
六、其他
争创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地方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试验区建设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规划和部署,融入创新改革综合试验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党政主导的争创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各方合力,为试验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保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制度,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形成“党政主导、三方运作、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试验区建设工作格局。要加强对争创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试验区建设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和谐基础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试验区建设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扩大试验区建设的影响力,营造共建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社会氛围。
附件: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基本评价标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5月17日
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基本评价标准
1、劳动合同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劳动用工管理规范,普遍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辖区内企业及时进行用工备案,用工信息数据库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
2、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平等协商决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协商程序规范,协商质效明显,职工满意度达到90%以上,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
3、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依法实行厂务公开,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辖区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厂务公开、职代会建制率实现全覆盖,非公有企业(含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建制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率95%以上,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职工满意度达到80%以上,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普遍建立,调解制度健全完善,预警、预报、预防制度措施到位,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实现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向主动预防转变。对重大集体劳动争议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调处,无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7、辖区内产业园区、企业、街道和乡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覆盖面达到90%以上,创建标准进一步完善,创建质量明显提高,辖区内至少有1个创建单位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8、当地党委、政府对试验区建设高度重视,成立了党委或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导小组或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职责和分工明确,形成了工作合力。
9、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完善,并向产业园区、行业、街道和乡镇延伸,三方机制有效运转、职能完善、制度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当地人社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健全,配备必要工作力量。劳动保障基层平台普遍加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职能,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产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至少2名工作人员,街道和乡镇至少1名工作人员,取得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级证书,能有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