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地方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不断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20年,实现劳动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全面建立,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协调能力明显提升,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基本形成科学的和谐劳动关系监测评估体系,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欠薪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对恶意欠薪案件的联动打击机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出台建设等重点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领域内清偿欠薪责任。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进一步加强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增强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鼓励和支持各级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等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困难职工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适时制定《湖南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研究制定我省贯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列入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模范候选名单。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加大对劳动关系领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加强决策咨询、统筹协调,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五、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联动平台。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的必要条件,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已成立工会的由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同级财政保障仲裁办案经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和媒体上涉及劳动关系突出问题的舆情,注重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作用,畅通职工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六、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热点问题,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妥善应对重大心理危机事件,积极做好对劳务派遣工、海外员工和困难职工、农民工等群体的心理疏导工作。加强职工书屋、活动室、文化宫、俱乐部、电影院、文化广场等文体娱乐设施建设,拓展精神文明创建、社会责任教育和志愿服务等企业文化活动载体、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力度,推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符合条件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加强立法研究和调查论证,进一步完善我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形成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部门分工合作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实际成效等方面综合考评,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加强市州劳动关系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水平。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

 

  (二十六)建立科学的和谐劳动关系监测评估体系。从2016年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统计等部门,加强对全省劳动关系的监测和评估,探索建立我省劳动关系监测评估体系并适时发布监测评估结果,推动全省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从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健全工会组织和民主管理、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和三方协调、注重人文关怀等方面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进一步丰富创建内容,改进创建评价体系,完善激励措施。

 

  (二十七)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每年5月份全省统一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宣传活动,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