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5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和《东莞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东府〔2018〕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补助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 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为:补助对象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工资差额补助,工资差额补助上限以280元/月为基数,实行上限调增机制,每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进行调增。

  第四条 申领补助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申请表(附件);

  2. 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3. 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4. 身份证原件;

  5. 户口簿原件。

  上述资料,除申请表外,其它资料由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申请表。

  第五条 补助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办理人员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补助对象就业后,初次申领时,持上述所规定的材料到各村(社区)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以后申领时,向同一服务平台提交申领时段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申请表;

  (三)村(社区)服务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为未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补助对象进行登记,并对补助对象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向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以上材料;

  (四)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

  (五)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工资差额补助款拨到补助对象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提交补助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上月的补助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助时段、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进行抽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