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9〕341号)精神,决定开展社会保险部分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承诺制试点工作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如办事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再要求提交,而是由办事对象书面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后,按规定办结相关业务。

  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涉及6项经办业务,其中:1项业务是取消证明要求,5项业务是实行承诺制经办。这六项经办业务是:

  (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办理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时,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中,办理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0号)规定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注销登记、丧葬补助金申领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0号)规定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五)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办理遗属待遇申领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社险字〔2004〕30号)规定提供“医院、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0号)规定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业务时,不再要求办事对象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57号)规定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社险字〔2004〕30号)规定提供“医院或派出所连同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社险字〔2014〕40号)规定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当前“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从参保人需求出发,认真解决群众办事堵点,简化工作流程,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切实减免提交资料,最大程度便利办事对象。

  (二)结合实际情况,规范实施办事承诺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落实办事承诺制时,如办事人员愿意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各地可按现业务流程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对选择承诺制办理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根据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安排,省社保服务局已对相关业务信息系统进行了优化完善,在信息系统中可选择“承诺制办理”选项,便于统计和查询。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中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业务经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省社保服务局负责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办理流程,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和政策要义,严格按照承诺制工作流程办理业务,既确保实行业务承诺制工作到位,又不擅自扩大试点范围,切实取得工作实效。

  (六)建立双周调度制度。文件下发后,对各地试点工作业务办理量开展双周调度。各市(州)请于每月2日、17日前分别报送上月16日至月底、本月1日至15日本辖区内试点工作业务办理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实施业务承诺制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相关业务处室。11月27日前,各市(州)总结评估承诺制开展情况,12月初全省总结评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联系人:牛振中        联系电话:0971-8258397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联系人:王 洋         联系电话:0971-8258398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联系人:何文哲      联系电话:0971-8258499

  失业、工伤保险联系人:何鸿恩          联系电话:0971-8258443

  附件:1.工伤保险供养亲属申领抚恤金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人员注销登记、丧葬补助金申领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5.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证明事项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