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市低保劳动力实现就业,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巩固提升市内帮扶工作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东府〔201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的补助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就业,且经东莞市民政部门核准,在2019至2020年期间纳入过低保的人员。
低保人员是指《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上登记的户主及家庭成员页上的人员。
第三条 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可申领累计最长24个月的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以下简称“补助”)。停止就业的,暂停发放补助。重新就业的,可继续申领补助。
第四条 申领条件及补助标准:
(一)对在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稳定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低保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在非全日制岗位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低保人员,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8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50个小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低保人员的就业状况及就业形式,由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委会共同核定。
第五条 低保人员申领补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次申领:
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全日制岗位就业的:低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附件1)。
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附件2)。
(二)再次申领:
1. 身份证原件;
2. 全日制岗位就业的:《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
非全日制岗位灵活就业的:《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
除申请表外,上述资料的原件经核对后,当场交还申请人。
第六条 申领程序如下:
(一)补助对象实现就业后,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申请。
(二)村(社区)服务平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料录入系统,并交村(社区)居委会核查并加具核实意见后,向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移交材料;
(三)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通过系统提交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核;
(四)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经核准的,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将补助拨付到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第七条 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的申请时限为4个月,即申请人当月符合申领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条件的,必须从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领2019年1月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期间的补助,申请人应于本办法印发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2011年至2018年期间曾申领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但领取补助月数累计未满24个月,符合本办法补助申领条件的人员,可继续申领剩余月数的补助。该类人员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首次申请补助的,按本办法初次申领要求提交资料。2011年至2018年期间已领取低保劳动力就业激励补助月数累计满24个月的,不再发放补助。
第九条 低保人员若符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或灵活就业人员工资补助申领条件的,可以叠加申领。
第十条 补助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上月的补助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领人员的个人身份资料、工作单位、补助时段、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建立市镇两级的检查处理机制,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补助进行抽查,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补助的日常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助,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助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接收补助申请的最后时限为2021年4月30日。
附件:1.低保劳动力全日制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
2.低保劳动力非全日制灵活就业激励补助申请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HSHBZJ-2019-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