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青人社厅发〔2017〕29号

 

  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比例承担。同时,统一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不分年龄段,统一按年人均154元的标准缴费。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人均60元。

 

  三、调整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这次政策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认真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财政承担比例,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