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做好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冀人社函〔2017〕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6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范围
1.基金险种。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17年1月1日至检查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
二、评估内容及规则
1.评估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包括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两个方面。基金运行状况主要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资产管理质量;风险管控状况主要评估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和评估期内基金违法违规情况。
2.评估规则。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依照《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通知》(冀人社函〔2016〕155号)。(附2017年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操作手册)
三、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评阶段(2017年3月中旬)
各市人社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评分规则》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自评。于3月底前登录“河北省社保基金安全评估系统”(http://10.32.8.44),完成自评管理模块中“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安全评估基础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评分表”“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情况表”的填报工作。
(二)省、市现场评估及第三方评估阶段(2017年3月下旬)
1.省级评估。省厅将于3月下旬陆续对各市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前三日下达现场评估通知书。现场评估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收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手册》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资料清单”准备相应资料并交于现场检查组人员。
(2)查阅。查阅被评估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业务台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
(3)观察。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估的,要实地查勘被评估单位部门设置、业务活动和内控运行等情况。
(4)检测。每项征缴、待遇支付等业务分别随机抽取不少于5笔业务,按业务流程进行模拟检查和结果对比,检测主要经办业务运行控制点是否按规定执行。
(5)反馈。现场评估结束后,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被评估单位;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2.市级评估。各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场评估。
(三)复评和总结阶段(2017年6月)
省评估小组对各市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自评、第三方评估及现场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最终形成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报告。
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的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于6月底前报送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四)通报阶段(2017年7月)
省厅将全省基金安全评估结果上报人社部,同时基金安全评估得分、评估类别、评估排序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各市对县(市、区)的评估估结果在市内通报。
四、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基金安全评估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指标及权重可参照全省评估规则,也可适当进行调整。对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面要达到100%。
(二)加强协作,提高基金安全评估效能。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组织,社会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及信息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支持。
(三)督促问题整改,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根据基金安全评估结果,深入分析影响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风险动态走向,找准问题症结,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及时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3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挥部门作用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