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计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处,市属国有企业人事部:
现将《重庆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审计局
2017年1月3日
重庆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改革举措全面落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和从事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会同市审计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监督管理,通报检查结果,责成并督促责任主体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情况,具体包括:
(一)执行改革政策文件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提前预支等情况;
(三)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等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及厂(司)务公开情况;
(五)薪酬审核部门对所监管企业改革政策执行情况;
(六)其他检查内容。
第三章 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为企业自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
第六条 市管企业自查每年开展一次。每年9月底前由市管企业对上年度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薪酬审核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由薪酬审核部门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告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定期对市管企业开展监督抽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针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管企业进行检查,具体情形为:
(一)企业自查报告、备案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有关情况被实名制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的;
(三)审计、巡视或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反映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存在违规问题的;
(四)其他必要情形。
第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方式进行。派驻企业的监事会要积极协助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三)查阅、复印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制度、工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福利台账、会计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对企业所属关联企业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必要时可选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通过购买专业人员服务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违规: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薪酬水平核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和管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企业负责人在核定的薪酬方案和按规定享受的福利性待遇、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奖励外,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代金券或实物、享受其他福利性待遇的;
(四)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待遇等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的;
(六)企业负责人薪酬备案报告、披露薪酬信息等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
(七)企业负责人离任或退休后薪酬发放违规的;
(八)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自查、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的;
(九)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检查组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审计局将处理意见反馈薪酬审核部门,由薪酬审核部门按照规定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
第十三条 检查处理措施下达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薪酬审核部门有关人员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交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市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规领取薪酬、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由薪酬审核部门负责追回违规所得收入;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检查市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自查、配合检查、材料报送等职责的,由薪酬审核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予以谈话、批评、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扣发企业负责人薪酬等处理措施。
被检查企业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负责人薪酬的,由薪酬审核部门责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企业负责人个人隐私或举报人个人信息、谈话内容的,交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监督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区县(自治县)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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