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