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对脱贫技能培训资金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技能脱贫工作实际,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县市结合本地培训人员实际需求,可提出适合调整本辖区技能培训工种目录,于3月底前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厅备案。

  2、各县市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实施细则,报送市局备案。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16〕17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能脱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扶组〔2014〕1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技能脱贫资金是指脱贫攻坚期内用于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技能脱贫培训的资金。

 

  第三条 技能脱贫资金管理实行公开申报、项目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围绕就业脱贫工程,完善脱贫培训项目内容,增强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技能脱贫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培养三种方式。技能脱贫培训对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贫困户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1次技能脱贫培训。

 

  第六条 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贫困劳动者免费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含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

  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贫困劳动者外出(所在乡镇以外)参加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食宿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安排,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并给予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补助;在本乡镇范围内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将伙食、交通补助直补参加培训人员。

  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培训工种在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补助;在目录范围之外的,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特色产业等开发相应工种,按培训时间、成本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技工教育培养。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16〕68号)基础上,对在我省技工院校接受全日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子女,再给予每生每学年3000元生活、交通补助。省内生源学生户籍非就读院校所在地市县的,由其院校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后,学生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市、县(市、区)申领。此项补助与“雨露计划”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协会、农民合作组织、农技推广中心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可组织实施技能脱贫培训。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质。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法定资质。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承担的培训项目应为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行业协会应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农民合作组织、农技推广中心等应具有业务主管部门批文或颁发的证照。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和师资队伍。

  (三)管理规范,建立培训质量考核制度,近3年未因违规受到处理。

  (四)具备培训要求的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条件。

 

  第四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技能脱贫培训按“开班申请、受理审核、过程管理、考核鉴定”程序实施。

  (一)开班申请。培训机构须在开班1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计划、教学大纲、《脱贫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1)、《脱贫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每班原则不超过50人。

  (二)受理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培训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核实拟参加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并自受理开班申请5个工作日内向培训机构反馈审核结果。不同意开班的,需说明理由。实施特色农业培训项目的应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过程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成立督导组,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抽查、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不定期巡查督导,确保培训按计划实施。

  (四)考核鉴定。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参训学员结业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九条 技能脱贫培训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根据贫困劳动者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的,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实施特色农业培训项目的,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期限、补助标准等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条 鼓励培训机构开展送培训下乡活动,支持对贫困劳动者开展订单式、定向技能培训。

 

  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补助资金(含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由培训机构负责统一申报(一期一报)。培训结束后30日内,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脱贫培训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脱贫培训合格人员信息表(附件4)、脱贫培训对象伙食、交通补助申请表(附件5)。

  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补助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其中:属于补助培训机构的,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属于补助参训劳动者(或学生)个人的,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参训劳动者(或学生)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伙食、住宿、交通补助均在技能脱贫资金列支;培训补助原则从技能脱贫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可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技能脱贫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技能培训补助无关的任何开支。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安徽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承担技能脱贫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职业培训信息平台,在系统中注明培训项目类型及培训学员类型,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完善公开制度,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补助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助标准等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脱贫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绩效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课程安排、培训教师、参训学员名册、签到簿(附件7)、培训日志(附件8)、个人申请、扶贫手册、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名册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本办法制定贯彻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