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宁人社[2017]23号)、《关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征[2010]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地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至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在申报2017年度缴费基数时应如实登记二级单位相关信息;二级单位登记信息错误的需修改后才能申报缴费基数;未办理二级单位相关信息的须在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2号),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应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性收入作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确认后进行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1、《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U盘资料,包括 : 

  (1)《南京市2017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和《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以上两表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附件三)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台帐工资额合计表》(附件四)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附件五) 

  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步进行,一并提供核验申请表、经营情况报告、劳动用工情况表等材料。 

 

  三、其他  

  (一)《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的“统计人数”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派遣或代理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参保人员、未参保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各类人员。  

  (二)《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作为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用工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须经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双方共同盖章确认。  

 

  附件: 

  1、被派遣(代理)单位登记表  

  2、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批量建立二级码单位表、人员二级码分类表  

  3、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职工工资收入台帐  

  4、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二级单位台帐工资额合计表  

  5、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确认表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