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书面审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17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办理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2016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手续。
二、申报、书面审查内容
(一)缴费基数申报。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2016年12月底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按照职工2016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工资总额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及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确定和申报职工个人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月缴费基数,并填报《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应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附件2)所列内容如实填写本单位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情况。
三、申报、书面审查方式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审查(未注册单位需先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注册),特殊情况可至柜面办理。
(一)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缴费基数申报;进入书面复核流程的用人单位按《书面复核通知书》的要求到市、区指定地点办理书面复核。
(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参照网上操作流程填报《报告书》,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受理、审验后,用人单位如需加盖审验章的,可携带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报告书》,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所设窗口加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审验章。
四、其他事项
(一)缴费基数申报
1、用人单位应按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月缴费基数超过公布的缴费基准数上限或低于缴费基准数下限标准的,待缴费基准数公布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2、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7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3、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5、依据《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将纳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档案。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书面审查
1、《报告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审查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
2、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填报的书面审查报告书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用人单位逾期未报送《报告书》、弄虚作假和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列入不定期书面审查。
附件:
1.南京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2.南京市201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7日
关于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申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