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失效]
2014-10-16 17:59:00 浏览:
本法变迁史:本篇法规已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日期:1988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国家机关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各地执行尚不一致。为避免相互影响,特统一规定如下:
一、 生产: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十四天。
二、 流产:怀孕不满七个月流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
三、 产假期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工资照发。
四、 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失效]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给辽宁省劳动局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