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工作,切实解决目前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对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未成立工会组织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文件中“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规定执行,不得先行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各区县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要积极帮助、指导辖区和系统未建会的基层单位筹建工会组织,并及时将辖区和系统基层单位建会筹备批复上报市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由市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分区县汇总基层工会筹备期企业名单交市总工会财务部。

 

  三、市总工会财务部按月将基层组织建设部汇总的基层工会筹备期企业名单传递给市地方税务局,并由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下传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此企业名单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不得随意自行征收,并不得将“筹备金”以“工会经费”名义入库。同时,市局将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