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卫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城乡部《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4-10-27 13:34:00   浏览:

各区、县环卫局(处、所、队)、财政局、市环卫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劳字第370号《关于调整环卫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7号《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京国工改字(1986)第3号《关于〈改革环境卫生行业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报告的批复》中三类范围的职工环卫津贴标准改按每人每天六角执行,一、二类范围及标准不变。
  二、第三类调整环卫津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环卫部门当年的增收节支中解决。
  上述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