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工伤康复中心,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相关部门在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时,要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装配机构提供的安装及使用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提供的医疗及康复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标准条件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进行管理,并及时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报送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全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资源的合理布局、统筹利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的组织及服务工作,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