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4-10-27 14:26:00 浏览: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80元;二类地区1280元;三类地区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二类地区11元;三类地区9.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80元;二类地区1280元;三类地区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二类地区11元;三类地区9.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
2013年6月21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