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

2014-10-27 15:43:00   浏览: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委国机经发〔1982〕59号印发的《关于机械工业工艺专业人员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生产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又脏又累,职业病较多,大都不愿干这一行业。在工资改革前,各地工业城市对这一部分职工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应予以照顾的精神,为推动我市专业化工作顺利展开,对我市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的工种津贴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种津贴内容。对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实行工种津贴。凡从事上述四种机械工艺的第一类工种的生产的工人,能完成生产定额的,每人每日发津贴费三角五分;从事第二类工种的辅助生产工人,能完成生产定额的,每人发津贴费二角五分(工种分类见附表)。病事假和脱产期间不发津贴费。
  二、享受工种津贴的企业和职工范围。按照市经委穗经生〔1982〕54号《关于下达机械工业工艺专业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广州地区(暂不包括未制定专业化调整方案的六县、两郊和中央、省属企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专业厂和规划保留的厂、点(含企业附属的上种工艺专业车间、工段、班组),从事实际操作的生产工人及辅助生产工人,按实际开工天数享受工种津贴。原来没有津贴的工种的工人,因工作需要调到有津贴工种现场在半天以上的,可以参照该现场的工种待遇给予津贴补助。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到生产现场,其劳动强度相当于现场生产工人的,可以享受该工种津贴;因工作需要,到现场进行管理,工作时间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可以享受第二类工种津贴待遇。专业厂、点和保留厂、点转行或撤销,不再从事这四种工艺的,或职工调离现工种岗位,就不再享受这四种津贴待遇。
  调整方案规划撤销的厂、点,因维修需要允许保留使用一台150公斤以下锻锤,15千瓦以下箱式电阻炉的,可以有一至三人从事实际操作的生产工人,按实际开工天数享受工种津贴。
  有的行业这四个工种原已享受一种工种津贴(如冶金的铸造、锻造、热处理),在本规定实行后,只能享受一种津贴。
  三、工种津贴实行时间。工种津贴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调整方案规定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