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直属机关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4-10-27 15:50:00   浏览: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为对在特殊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专业技术职位律贴,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省直属机关中直接、主要、独立从事技术性强的特殊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间接从事上述职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由省人事劳动厅根据各单位特殊专业技术职位分类情况,按每人每月平均60-88元,核定实行津贴的人数和津贴总金额,切块给单位自主分配。各单位制定的分配方案,须报省人事劳动厅备案。
  三、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
  四、各单位应根据特殊专业技术职位的责任大小、所需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量和实际贡献,适当拉开津贴档次,不搞平均分配。
  五、享受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同类性质的其他补贴、津贴。如原来实行同类性质的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再享受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
  六、实行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得享受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已经享受的,应予取消。
  七、专业技术人员离开特殊专业技术职位后,其津贴停止执行。
  八、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计入“补助工资科目列支,按月随本人工资同时发放。
  九、特殊专业技术职位津贴的范围和人均标准由省政府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省政府根据特区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人均标准。
  十、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注:
  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指机关进行职位分类后,所确定的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特殊性的职位。该职位须具有专业技术性强、操作难度大、复杂程序高的特性;上岗人员应具备他人不可替代的专业技术能力。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须以岗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