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4-10-27 16:33:00 浏览: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工人特别是一线采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炭生产的正常开展。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种类、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类煤炭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并可根据本企业不同矿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矿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但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高于最高标准。
三、各类煤炭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逐步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炭企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略)
为促进我区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工人特别是一线采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煤炭生产的正常开展。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种类、标准和资金来源,按照劳社部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类煤炭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区间内制定贯彻落实细则,并可根据本企业不同矿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矿区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但执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也不得高于最高标准。
三、各类煤炭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逐步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员与地面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四、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炭企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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