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及乌鲁木齐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经济发展形势和劳动者需求,以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员为工作重点,突出就业政策的落实。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7〕32号)文件精神,现将就业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方面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疆籍各族劳动者通过融合式方式跨区域被企业当年新招用实现稳定就业和新疆籍毕业5年内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乌人社办[2016]120号)相关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二、安置补助费方面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用工企业给予的专项补助经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建立试点,对上述四区已享受社保补贴的企业试点通过融合式就业方式当年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跨区域稳定就业和新疆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民办非企业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不在享受范围内):
(一)通过融合式就业方式企业当年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跨区域就业,给予企业5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费。
(二)当年新招用新疆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安置补助费。
(三)申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申请单位在企业所在地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对提交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安置补助费。
2、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安置补助费,所需提交的资料:
(1)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安置补助费申请表(附件1)
(2)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安置补助费汇总表(附件2)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6)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7)连续6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企业非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和职工个人原因,不得在劳动合同期内与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三、推动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方面
(一)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各选出3个单一语系居民比例超过80%的社区,试点推行“就业+居住”模式,依托企业入驻带动社区岗位开发。对试点社区新入住的其他语系劳动者,租住房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给予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住房补贴(低于500元标准的,按实际房屋租金给予补贴)。
(二)在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各选出3家企业,试点推行企业“嵌入式”公寓模式,对试点企业公寓居住2个语系以上的劳动者,且汉语系劳动者与其他语系劳动者比例构成不低于7:3的,按照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给予企业每月500元的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实行按季申报。
个人申请应向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乌鲁木齐市“就业+居住”人员租住房屋补贴申请表》(附件3)、身份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保险明细以及个人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由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管委会(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审盖章后,由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填写《乌鲁木齐市“就业+居住”人员租住房屋补贴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安置住房补贴。
单位申请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递交《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5)、身份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缴纳社会保险明细以及单位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对提交材料实地审核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公寓房租补贴汇总表》(附件6),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发放安置住房补贴。
四、提高劳动者稳定就业能力
(一)加大产业技能人才储备力度,实施就业能力专项技能培训。围绕我市新落户企业和重点发展项目,开展专项技能培训,为推动南北融合就业奠定基础。
1、培训对象:居住我市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
3、培训补贴:参加培训人员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补贴按照《关于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员就业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办[2016]256)号执行,并给予每人每天交通误餐补助20元。
4、培训主体:符合条件的用工企业或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开展培训。
(二)对吸纳订单式培训的学员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企业吸纳订单式培训并稳定工作1年的员工,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用人单位吸纳订单式学员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用人单位吸纳订单式学员稳定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2、提供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书》、《社保对账单》及企业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
3、区(县)人社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至市就业局复核;
4、市就业局每季度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员工花名册报送市人社局,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创业担保贷款方面
(一)统一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统一提高为10万元。其中,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且注册IP地址在新疆范围内的“网店”在乌鲁木齐市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二)降低担保门槛。进一步简化担保手续,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对采取第三人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除了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垄断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外,扩大到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作人员。允许农户以农林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者创业项目参加创业大赛进入乌鲁木齐市决赛及自治区、国家半决赛并获得相应获奖证书的,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手续时可免除反担保条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三份)
个人申请(担保方式为担保人)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附件9);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近照三张;
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人的提供合伙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一寸近照三张;
6.担保人填写的《稳定收入证明》;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担保方式为抵押物的)
1.《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已婚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一寸近照三张;
4.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人协议书、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物有权人、配偶及共有人的结婚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近照各三张
6.抵押物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主页及平面图);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贷款
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期间财政承担贷款基础利率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办理所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简介;
2、借款认定表;
3、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征信报告";
4、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
5、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6、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股东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历次均提供);
9、银行对帐单;
10、抵质押物资料;
11、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12、企业职工花名册;
1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
14、小微企业认定书。
六、推进城乡一体创业就业方面
(一)对首次创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城乡各类劳动者(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申请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万元就业创业鼓励金。
(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功并连续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申请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就业创业鼓励金。
(三)申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一式二份)
1、申请人应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社区(村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初审并签署意见,经管委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盖章,由区(县)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审核发放就业创业鼓励金。
2、符合条件的,经联审会议批准,发放就业创业鼓励金。
办理就业创业鼓励金须提交的资料:
1、《乌鲁木齐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方面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大中专院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3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开展创业指导等相关工作的,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可享受场租、水电、发展扶持资金等扶持政策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补贴标准:享受补贴的面积不超过30㎡,按照每平米每天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三)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扶持资金
对所属市级孵化基地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为90分以上(不含90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发展扶持资金;考核分数在90至80分的(不含80分)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发展扶持资金;考核分数在80至70分的(不含70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发展扶持资金;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发展扶持资金;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考核表见(附件11)。
八、企业贷款贴息方面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纺织服装行业招用南疆四地州和新疆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符合贴息条件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本通知审批期暂定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安置补助费申请表
2、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安置补助费汇总表
3、乌鲁木齐市“就业+居住”人员租住房屋补贴申请表
4、乌鲁木齐市“就业+居住”人员租住房屋补贴汇总表
5、乌鲁木齐市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公寓房租补贴申请表
6、用人单位吸纳订单式学员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7、用人单位吸纳订单式学员稳定就业人员花名册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
9、乌鲁木齐市推进城乡一体创业补贴申请表
10、乌鲁木齐市推进城乡一体创业补贴申请表
11、乌鲁木齐市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表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8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报销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