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2014-10-28 10:01:00   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内人发〔2004〕74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08〕6号) 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各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