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4-10-28 14:03:00   浏览: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建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不断务实服务职工工作,努力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规范职工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工健康体检是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康是促进入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明确,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维护好职工健康权益需要企业、工会及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开展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转型升级工作大局,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依法合规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不断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准确把握职工健康体检的对象内容
  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要落实好职工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的原则,安排职工赴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从事有毒有害、高空井下等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外,还应享受到与普通一线职工同等的健康体检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普遍开展集体协商
  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工会应主动向企业方要约,将职工健康体检纳入集体合同范畴,就体检对象、时间、机构、项目、标准和相关经费提取、使用等要素开展集体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鼓励、倡导将开展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作为企业规章制度。每期(次)职工健康体检的人员名单及具体安排等必须提前一周,以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健康体检计划实施情况要进行检查评估,形成工作报告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严格管理职工健康体检经费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安排落实职工健康体检经费,并做好财务核算。任何企业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发放钱物或组织公费旅游,严禁挪用职工健康体检经费。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使用方面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上海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 年10月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