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的通知
2014-10-28 14:14:00 浏览:
各区、县、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制定《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规定已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核算,经费自给率在70%以上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津贴比例的核定
1、经费主要来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原则上参考该单位各年度人员支出比率情况,酌情核定提高津贴比例的幅度,最高不超过五个百分点。
2、经费主要来源为科技成果转让和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的基础上每提高三个百分点,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40%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3、津贴比例提高后,提高的津贴总额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两低于的单位,其提高的津贴总额要并入工资总额基数,纳入财务成本(费用)管理。
三、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
1、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总收入、实现利税和经费自给率。
2、社会效益指标一般设立5项,主要考核事业发展、社会服务和单位的公用支出额及其比率等。
3、经考核,经济效益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津贴比例将在下年度重新核定;社会效益达不到要求的,要分项扣减津贴比例的一个百分点,最多扣减至津贴总额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占40%为止。
四、津贴总额的使用办法
1、津贴比例核定后所提高的津贴总额,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在不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数量和质量,适当拉开档次,搞活单位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2、津贴比例核定后所提高的津贴总额并入工资总额基数,年底工资总额如有结余,可转作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间调剂使用,做到以丰补欠。
五、管理与检查、监督
1、申请单位提出提高津贴比例的实施方案(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有关考核数据、工资总额基数等),填写《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区、县、局、大专院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其他单位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2、各单位的经济效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津贴比例原则上一次核定二年不变,二年后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3、各区、县、局、大专院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其他单位,每年直接由市人事局进行检查。
4、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资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计发工作人员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津人工[1994]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略)
附件二: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审批表(略)
根据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制定《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希望各单位、各部门加强领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津贴比例的核定工作,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994]11号)规定已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并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核算,经费自给率在70%以上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二、津贴比例的核定
1、经费主要来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原则上参考该单位各年度人员支出比率情况,酌情核定提高津贴比例的幅度,最高不超过五个百分点。
2、经费主要来源为科技成果转让和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的基础上每提高三个百分点,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40%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3、津贴比例提高后,提高的津贴总额一律纳入工资总额,并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付。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两低于的单位,其提高的津贴总额要并入工资总额基数,纳入财务成本(费用)管理。
三、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考核
1、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总收入、实现利税和经费自给率。
2、社会效益指标一般设立5项,主要考核事业发展、社会服务和单位的公用支出额及其比率等。
3、经考核,经济效益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津贴比例将在下年度重新核定;社会效益达不到要求的,要分项扣减津贴比例的一个百分点,最多扣减至津贴总额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占40%为止。
四、津贴总额的使用办法
1、津贴比例核定后所提高的津贴总额,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在不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数量和质量,适当拉开档次,搞活单位内部分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2、津贴比例核定后所提高的津贴总额并入工资总额基数,年底工资总额如有结余,可转作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间调剂使用,做到以丰补欠。
五、管理与检查、监督
1、申请单位提出提高津贴比例的实施方案(包括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有关考核数据、工资总额基数等),填写《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区、县、局、大专院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后执行,其他单位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
2、各单位的经济效益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其津贴比例原则上一次核定二年不变,二年后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3、各区、县、局、大专院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单位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其他单位,每年直接由市人事局进行检查。
4、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工资政策,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5、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计发工作人员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津人工[1994]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略)
附件二: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核定审批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评上市级“安全小区”的居(村)委干部调整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