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4-10-28 14:32:00 浏览: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以及有关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