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在肥各普通高(中)等院校、高(中)职院校,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及见习(实训)基地: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12日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建设,规范基地认定、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管理和评估,从事社会服务人才培训、见习和实训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支持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所属公共人才培训机构,普通高校、高(中)职院校、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等单位申请认定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逐步完善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三级培训体系;支持社会组织申请认定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 

 

  第四条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可以对应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社会服务人才培育相关项目,按照规定接受考核评估,享受相关奖补。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认定条件: 

 

  (一)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所属公共人才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本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立了资金稳定投入和资金筹措机制,使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充足的资金保障。 

  2、建设定位突出公共服务功能,体现惠民性和非盈利性。开设培训的项目能体现当地社会服务业发展需求,结合就业技能、失地农民转移进行,重点面向辖区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培训等公共服务。 

  3、教学设备齐全,建立管理运作机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满足培训、实训要求的场地和设备,教学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两年以上专业培训经验。  

  4、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文化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的高中级职称,专业结构合理,实训教师50%以上应具有技师或中级职称资格。 

  5、优先使用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定培训计划、大纲经相关部门审定。 

  6、优先选用统编培训教材,自编教材经相关部门审定。 

 

  (二)普通高校、高(中)职院校、专业人才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认定条件: 

  1、开设有社会服务人才相关专业,具有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批件或办学许可证,且近两年无财务、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独立法人机构。 

  2、管理制度健全。设立有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部门设置合理,有3年以上专业培训经验,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学生实训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意见反馈机制等制度健全。 

  3、教学设施齐备。校内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教室、场地;建有校内实训教室,设施设备(大型设备不适宜在校内建设的,应有定点实习单位)满足培训需要,实训工位不少于40个。 

  4、教师配置合理。文化理论教师能够满足培训需要,以专职为主,应具有高中级职称,高级职称人员占30%以上;实训教师、“一体化”教师占教师的比例达到50%,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30%。 

  5、优先使用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定培训计划、大纲经相关部门审定。 

  6、优先选用统编培训教材,自编教材经相关部门审定。 

 

  第六条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认定条件: 

 

  1、属于大中型社会服务组织或关联企业,社会服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申报培训、见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为本组织的主要专业技术岗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制度健全。有社会服务人才培训、见习、实训工作机构、工作制度、专(兼)职管理辅导人员。 

  3、教学设备齐全。有相对独立能够满足培训、见习、实训、需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的教室、岗位、场地,以及基本设施设备。 

  4、教师配置合理。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文化理论教师,文化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应的高中级职称,专业结构合理;有能够满足实训需要的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以专职为主,能够满足需要,高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比例在80%以上。 

  5、优先使用部颁培训计划、大纲,自定培训计划、大纲经相关部门审定。 

  6、优先选用统编培训教材,自编教材经相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对照以上申报条件,以书面形式申请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报告。 

  2、《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 

  3、有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送市人社局。 

  (三)市人社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认定基地名单。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社会服务工作相关政策,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社会服务人才培训、见习和实训工作。 

 

  第九条  各基地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为社会服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和见习(实训)服务,在保证实效的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社会服务人才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社会服务人才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各基地通过市人社局统一安排的培训项目开展社会服务人才培训。也可经市人社局同意,自行组织开展专业技术类社会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技能人才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社会服务人才培训、见习(实训)基地的指导管理和跟踪服务。指导各基地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分类梳理和建立指导性收费标准。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服务人才培训、见习(实训)基地综合评估和项目评估机制,旨在通过以评促进,提高社会服务人才培育质量,推动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 

  (一)综合评估由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 

  (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设施配套情况、制度建设健全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和主要社会服务培育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评估工作分为计划部署、单位自评、核查检查、汇总评定四个阶段,采取调研座谈、实地走访、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市人社局对综合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评估优秀的基地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满后,市人社局根据实地检查验收情况,做出保留或取消基地资格的决定。被取消培训、见习(实训)基地资格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 

  (一)由市人社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承担的社会服务人才项目进行评估。 

  (二)对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主要评估其承担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包括培训项目的组织、规模、人数、师资、形式、内容和质量等,根据评估情况将其培训工作确定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级。 

  (三)对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主要评估其每年安排大学生到社会服务工作一线开展见习(实训)工作的情况,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为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于每年全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整体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的项目评估材料和评估结果建议报市人社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上一年的项目评估材料和评估结果建议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定后确定评估结果,作为开展综合管理和财政相关奖补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估和项目评估中,强化对基地承担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和后续跟踪,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基金使用安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6〕5号)中的《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印发的《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4〕254号)同时废止。 

 

  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HFGS-2016-069。  

 

  附件:

  1:《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见习(实训)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2:《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备案表》.xlsx

  3:《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参训人员备案表》.xlsx

  4:《合肥市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见习(实训)情况备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