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单位关于落实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意见的通知

2014-10-28 14:35:00   浏览:

当前,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发放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为了保障劳模(专家)的切身利益,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今后劳模荣誉津贴和专家离退休津贴的落实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 12月31日前当选的劳模,离退休后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待遇不变。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仍按《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甬政办发〔1997〕40号)执行。
  二、荣誉津贴的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根据劳模所在单位性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市本级企业按该企业劳模人数和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标准一次性提取所需资金。其中,在职劳模男性按15年计提,女性按25年计提;已退休劳模按其实际年龄计提到本人7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不再提取。
  提取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尚未改制的企业和不属于改制范围内的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经改制的企业未提取劳模津贴的,由原系统(或新的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市国资部门认定系统国有资产为零或负资产时,由财政部门承担。
  按上述标准和办法筹集的企业劳模荣誉津贴,必须于2001年11月30日前,以各企业归口部门为单位一次性解缴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二)劳模荣誉津贴专款专用,不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承担。从2002年1月起,企业劳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市总工会核准资格,其劳模荣誉津贴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按规定标准随养老金逐月发放。
  因特殊原因未提取荣誉津贴的企业劳模,一律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处统筹发放荣誉津贴,每年按实际支出数,由市财政拨付。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荣誉津贴,仍由所在单位发放,所需费用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其中,转制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处理。
  (四)农业、个体和无单位的劳模,由劳模管理机构发放荣誉津贴,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按《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市组字〔1998〕7号、甬人职专〔1998〕12号、甬财政事〔1998〕128号)文件规定而享受离退休津贴的专家,其离退休津贴的提取和发放办法,按所在单位性质,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在职女专家按20年提取。
  四、对2002年1月以后新当选的劳模和获得相应荣誉的专家,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再发放荣誉津贴和离退休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劳模、专家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仍由原相应归口部门负责。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