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
2014-10-28 14:49:00 浏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部队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我们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直接按对应表套入(套入的档次已包含其转业当年和地方历年来正常晋升的档次)。按其套入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特区津贴标准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下同)。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仍按深人发[1993]20号第四章“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规定和附表4确定其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津贴档次与特区津贴档次相同(各档次的保留津贴标准见深人发[1995]34号附表)。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的通知
(1995年11月7日 深人发[1995]4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1995年11月7日 深人发[1995]4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军队转业干部的特区津贴档次(原薪级)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部队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我们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对应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此表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凡是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直接按对应表套入(套入的档次已包含其转业当年和地方历年来正常晋升的档次)。按其套入后的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特区津贴标准见深府[1995]255号附表,下同)。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仍按深人发[1993]20号第四章“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规定和附表4确定其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保留津贴档次与特区津贴档次相同(各档次的保留津贴标准见深人发[1995]34号附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实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青服务津贴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