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

2014-10-28 15:40:00   浏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央和我省陆续出台了一些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增资政策,这对于适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总的看,全省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执行工资政策,确保按政策发放工资。但也有些地方超出中央规定,随意设立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引起地区之间相互攀比;有的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在不能确保兑现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的情况下,也自行出台了一些津贴、补贴项目,加剧了财政压力;还有的系统和单位违背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助,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为了切实加强管理,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中央统一工资政策的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当前形势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政策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工资政策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擅自调整变动工资标准和适用范围;在预算安排上,要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优先安排职工工资性支出,确保中央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地方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
  设立地方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必须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必须统筹考虑、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顾及对左邻右舍的影响,必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明确权限,规范程序,严格控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地方工资性津贴、补贴政策的权限在省一级人民政府。今后,涉及全省性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由省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以下各级政府不得自行设立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由市政府研究提出方案,经省工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凡是中央和省的工资政策及工资性津贴、补贴没有完全落实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兑现当地的津贴、补贴。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分配自主权,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之外,不得要求企业增加工资性津贴、补贴;严格执行国发[2000]42号和国办发[2001]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工资政策及管理规定,未经工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不得在有关文件中涉及工资福利性政策问题。
  三、严肃纪律,加强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要对当地执行工资政策情况和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一次自查清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的综合管理,建立规范严格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和财务监督,严格按照工资政策和标准安排资金、支付兑现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指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今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00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