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2014-10-28 15:44: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和《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执行时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76号)的精神,确保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同。)的离休人员(含符合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即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以下同。),可参照本市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的标准享受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开放生活补贴。
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各企业负责。为保证津贴、补贴的及时发放,从2002年7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每季度向各企业统一代收,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每月负责发放。
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将全市本级企业应享受各项津贴、补贴的离休人员花名册和具体金额一式四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无误后交市地税局依此册提供的数据按季度向企业代收。
四、每季度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企业应将离休人员情况变动表同时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地税局、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五、市地税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代收缴的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全额转入市财政局专用帐户;市财政局在每月12日前按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足额划转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帐户;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每月在市财政局资金下拨到位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津贴、补贴拨付到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存折中。
六、对于筹措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费用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
七、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缴纳本单位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费用,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将追究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每月负责发放。
九、各县、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实施。
十、市财政局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财政专户如下:
户名:南宁市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财政专户
帐号:2102103029300005781
开户行:工行新城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和《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执行时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76号)的精神,确保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支付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同。)的离休人员(含符合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即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以下同。),可参照本市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的标准享受适当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开放生活补贴。
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离休人员所在各企业负责。为保证津贴、补贴的及时发放,从2002年7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每季度向各企业统一代收,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每月负责发放。
三、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将全市本级企业应享受各项津贴、补贴的离休人员花名册和具体金额一式四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审核无误后交市地税局依此册提供的数据按季度向企业代收。
四、每季度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企业应将离休人员情况变动表同时报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地税局、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五、市地税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遇节假日顺延)前将代收缴的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资金全额转入市财政局专用帐户;市财政局在每月12日前按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资金足额划转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帐户;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每月在市财政局资金下拨到位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津贴、补贴拨付到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用存折中。
六、对于筹措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费用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
七、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缴纳本单位离休人员津贴补贴费用,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将追究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每月负责发放。
九、各县、区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调整可参照本通知实施。
十、市财政局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财政专户如下:
户名:南宁市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财政专户
帐号:2102103029300005781
开户行:工行新城支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工资政策管理严格控制出台工资性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