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
2014-10-28 15:47:00 浏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各企业: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级技能人才在生产第一线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各类企业生产岗位上的技能人才,已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高级技能岗位工作的,其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岗或经单位聘任在岗的,其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150元执行。
二、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高级技能人才在生产第一线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我省工业化进程,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各类企业生产岗位上的技能人才,已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高级技能岗位工作的,其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现在岗或经单位聘任在岗的,其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150元执行。
二、调整高级技能人才津贴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高级技能人才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评审时,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