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实行保健医疗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10-28 16:23:00 浏览:
第一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函〔2000〕84号)和《关于解决享受政府特贴专家保健医疗费用的批复》(昌州政函〔2002〕3号)、《关于自治州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昌州党办〔2002〕89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保健医疗实行州、县(市)分别管理的办法。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州直单位专家的医疗管理支付工作;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专家的医疗管理支付工作。专家医疗费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专家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年度专家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解散、破产企业的专家医疗费用应在解散、破产变现中按余命年计算先行提交,变现不足和无法变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条 自2003年元月1日起,专家医疗保健经费使用实行发放周转金、节余归己、超支按规定报销的管理办法。周转金按每人每年8500元拨付(含每年一次500元常规体检费和疗养期间的检查费、医疗费)。一个年度内,周转金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己所有;如周转金不够使用,不足部分先由个人垫付,超支部分按规定核报。核报时,专家必须提供周转金使用过程中的医疗费单据(处方、发票、清单等)。
第五条 专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坚持逐级转院制度。需转往区外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确定。对患慢性病,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依病情确须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专家发放《自治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医疗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津贴专家医疗管理资料档案。
第七条 专家人员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昌吉州州直、自治区驻昌吉市单位、昌吉市的专家可在州直及昌吉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各县市的专家可在县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 专家就医、购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专家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时,费用支付参照《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专家保健疗养实行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进行。具体地点和时间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州财政局共同商定,旅途费用按直线距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算,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享受医疗保健的同时,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保健医疗实行州、县(市)分别管理的办法。即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州直单位专家的医疗管理支付工作;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市专家的医疗管理支付工作。专家医疗费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专家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上年度专家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解散、破产企业的专家医疗费用应在解散、破产变现中按余命年计算先行提交,变现不足和无法变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条 自2003年元月1日起,专家医疗保健经费使用实行发放周转金、节余归己、超支按规定报销的管理办法。周转金按每人每年8500元拨付(含每年一次500元常规体检费和疗养期间的检查费、医疗费)。一个年度内,周转金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己所有;如周转金不够使用,不足部分先由个人垫付,超支部分按规定核报。核报时,专家必须提供周转金使用过程中的医疗费单据(处方、发票、清单等)。
第五条 专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坚持逐级转院制度。需转往区外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会诊确定。对患慢性病,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依病情确须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专家发放《自治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医疗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津贴专家医疗管理资料档案。
第七条 专家人员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昌吉州州直、自治区驻昌吉市单位、昌吉市的专家可在州直及昌吉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各县市的专家可在县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 专家就医、购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险治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专家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时,费用支付参照《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专家保健疗养实行统一管理,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进行。具体地点和时间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州财政局共同商定,旅途费用按直线距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算,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享受医疗保健的同时,不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曾经在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工作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时享受三线津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乡(镇)书记、乡(镇)长发放岗位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