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流程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员人员规定》以及《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裁员备案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都需要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裁员备案。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备案准备工作

  (一)企业提前三十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二)企业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依据的法定情形;裁员范围、裁员数量和比例;被裁减人员的选择标准;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及被裁减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被裁减人员债务的偿还办法。(详见附件)

  (三)企业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通过政策宣讲、关注微信公众号“失业人员的朋友”,帮助被裁减人员了解失业保险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三、裁员备案工作

  (一)办理部门

  依据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在区县、开发区参保的,由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在市本级、西安铁路局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参保的,由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负责办理。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65号)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

  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调控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230号)

  5.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三)办理时限

  当即办理。

  (四)所需资料

  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告(附件4);

  2.修改、完善后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附件2);

  3.工会或全体职工书面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五)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后,若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则当即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表》上签字盖章。若企业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裁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备案手续。裁减人员如有求职需求的,企业可组织填写《个人求职信息登记表》,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又是防止失业人员过快增长的有力手段。各级人社部门要联系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在“追赶超越”过程中找到自己的工作定位。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定岗、定人、定职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减少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和求职信息报市人社局汇总,建立“企业经济性裁员信息库”,为后续为失业人员提供精准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就业部门和社保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掌握企业裁员分流情况和裁减人员就业安置情况。

  (三)严格审核把关,维护职工权益。各单位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从严掌握裁员标准,突破法律法规范围的裁员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企业应积极为裁减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拓宽工作思路,提升服务水平。各单位要充分调动各类人力资源机构参与就业创业的积极性,用足用活现有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努力为裁减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就业帮助。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办理裁员备案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