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问题,将其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多次研究部署。近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摸排,掌握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自然灾害频发,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重视和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要求和目标,充分认识关心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帮助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好、保障好。

 

  二、妥善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和有效保障。

  (一)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8号),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强化资金投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突出保障重点,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及时足额发放救灾救助款物;开辟化解急难问题“绿色通道”,通过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等给予先行救助;坚持依法施保,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强救助供养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二)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春耕生产。

  各地要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深入贫困户、残疾人和其他特困群众,逐户进行摸排,建立台账,拉出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精准到户到人,确保困难群众春耕生产组织、技术、物资、用水不受影响。

  1.切实抓好农资供应。提早做好种子、肥料、农药等的需求预测,搞好农资储备和调剂调运,满足春耕生产需要。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深入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困难群众用上放心农资。要加强种子、肥料、农药、柴油储备和价格监测,及时发布供求信息,坚决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稳定农资市场价格。供销社系统要充分发挥农资销售的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组织好货源,切实搞好农资储备和供应,保证春耕生产需要。

  2.加大贫困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倾斜力度。用好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对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急需的深松整地、玉米收获、马铃薯种收、免耕播种、高效施肥、秸秆还田、残膜回收等机具给予补贴,扶持贫困地区困难群众购机用机。积极开展“一乡一农机合作社”建设试点工作,大力扶持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推广中小型农业机械,为困难群众提供代耕、代种、代收、代管的标准化、专业化服务。

  3.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冬春农闲时间,紧紧抓住关键农时季节,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针对困难群众在知识和技术方面的需求,大力开展技术培训,进行产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结合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实施培育的区域范围和工作力度。通过构建培育体系、创新培育机制、拓宽培育内容、延长培育链条等措施和办法,保证培育质量,提高培育效益,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

  4.保障群众生活和春耕用水。水利部门要协调好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尤其要保障好困难群众的生活用水需求,对因旱造成的临时饮水困难,要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拉运送水。要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水情动态,适时组织农牧、气象、水文等部门分析会商,强化旱情预测和研判,科学制定抗旱用水计划,严格管理和科学调配现有水源,强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统一调度,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抗旱灌溉作用,确保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不受影响。

  (三)加大困难群众就业支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对困难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和就业技能的摸底排查力度,建立困难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及时掌握、汇总、发布用工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提高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效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1.积极开发针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通过开发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凡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岗位种类,要优先安排和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安置。

  2.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补贴。各类用工单位当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持续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要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每位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专人帮扶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一条龙”跟踪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档案代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退休服务等业务,享受免费代理档案服务,免收档案代理费。

  4.落实“五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300—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按300元补贴;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减免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免费安排食宿,提供交通补助费。

  5.加大困难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和化解产能过剩职工安置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帮助困难企业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依托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类别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特别职业培训,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6.做好困难企业复转军人解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既定的解困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加大排查力度,积极主动发现问题,通盘考虑,多措并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忧解难、化解矛盾,把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确保解困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困难企业复转军人生产生活得到保障。

  7.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按月发放工资制度。各地要切实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三、切实加强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务必把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地政府要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负责,各级督查部门要及时跟踪问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政、人社、建设、扶贫等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基层干部能力素质;要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入群众面对面宣传和解读惠民政策,做到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渠道,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配备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工作,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督查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