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上海市各类体校教练员实施教龄津贴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4-10-28 09:42:00   浏览:

一、实行教练员教龄津贴的范围及对象:
  1.凡属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各级体校、体育场、馆中专职培训业余运动员的带队教练员。
  2.在上述范围的单位中,现任其他工作的原教练员,确因训练任务需要,经领导批准带队训练的兼职教练员。
  3.经市体委批准的专职从事选拔运动员以及下基层辅导,指导训练的教练员。
  二、教龄津贴的标准:
  4.从事本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给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发给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发给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发给10元。
  5.凡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可按标准分别享受一半津贴,其中每月下基层辅导、指导训练,不足20天的,当月津贴不发。
  三、实行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6.教龄即指教练员(含兼职带队)直接专职从事培训各级体校运动员的工作年限。
  7.享受教龄津贴人员的教龄,一律从参加革命工作或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后,直接从事培训或选拔运动员工作之日起计算。
  8.教龄按年度计算。上年参加培训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1月1日起按1年计算。从第2年开始,1年内实际从事培训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当年不计教龄。
  9.原任教练员,现在上述范围的单位中担任其他工作的人员,暂按其原来任教的工作年限计发教龄津贴。
  10.优秀运动队的教练员和部队转业、复员的教练员,以及原享教龄津贴的教师,调入第一条所列范围的单位中任教练工作,原担任优秀运动队,部队专业运动队教练和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任教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11.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不含哺乳期长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可计算为教龄。
  12.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公致伤、致残的教练员,在治疗期间可以计算为教龄。治疗终结后,不能继续任教的,但仍在实行教龄津贴的单位中工作的,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可以照发。
  13.曾因冤假错案间断培训工作的教练员,现已平反改正,继续从事培训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14."文革"前担任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在"文革"期间(1966年5月~1976年10月)因政治或组织原因,间断培训的工作时间,可与"文革"前从事培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教龄。
  15.开除公职、自动离职的教练员,应按重新从事培训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教龄。
  16.教练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而调离教练岗位的人员,其原来任教的年限不计发教龄津贴。再次任教后,其处分前的任教时间和处分后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教龄。
  17.教练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的时间不计算教龄。受其他处分后,仍在教练员岗位上的,可计算教龄。
  18.实行教龄津贴的教练员中,脱产学习和出国半年以上人员,在脱产学习和出国期间不计算教龄,但原任教期间享受教龄津贴的金额照发。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9.享受教龄津贴的教练员,调离上述范围单位,从下1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20.连续病假满1个月,从下月起扣发一个月的教龄津贴。1个月内事假超过3天或旷工者,当月教龄津贴不发。
  21.上述第一条范围的单位,应根据规定编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发放教龄津贴的各单位和发放金额,报市体委审核批准后执行,教龄津贴从1985年7月1日起发给。
  22.发放教练员的教龄津贴,必须认真做好核实审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追回多发的教龄津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