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侨办、市社会保险局、市人事局等关于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通知
2014-10-28 09:45:00 浏览:
建国初期,不少爱国华侨和华侨学生放弃了国外的优越生活,冲破重重障碍回到祖国怀抱,投身于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设事业。几十年来,他们在各条战线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已经退休,由于十年“文革中遭到迫害和歧视等种种原因,使得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工资待遇偏低,生活比较困难。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归侨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的肯定,从而更好地争取侨心,调动广大侨胞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中的早期归国华侨发放退休生活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津贴发放政策
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1949年9月30日前回国定居、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凡已享受离休待遇或早期回国专家生活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对已享受100%原工资的退休中小幼教师,其退休补足部分不满50元的,可改为享受归侨退休生活津贴5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略)),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退休前原单位按月发放。归侨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市侨办负责。
三、经费开支渠道
津贴发放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津贴发放对象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作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在沪的中央直属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六、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归侨回国参加革命和建设的肯定,从而更好地争取侨心,调动广大侨胞的积极性,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行政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中的早期归国华侨发放退休生活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津贴发放政策
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1949年9月30日前回国定居、1949年10月1日以后至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已退休的归侨。
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凡已享受离休待遇或早期回国专家生活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对已享受100%原工资的退休中小幼教师,其退休补足部分不满50元的,可改为享受归侨退休生活津贴50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凡符合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发放早期归国华侨退休生活津贴审批表》(表式附后(略)),按人事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退休前原单位按月发放。归侨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市侨办负责。
三、经费开支渠道
津贴发放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津贴发放对象退休前原工作单位解决。即:行政事业单位作经费支出,列离退休人员费用——离退休人员其他费用;企业列营业外支出。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在沪的中央直属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六、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侨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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