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14-10-29 10:05:00 浏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复。
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