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0-31 16:19:00   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吉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发[2003]13号)精神,落实高层次人才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范围。凡在吉林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包括俄罗斯院士和第三世界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均享受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条 发放额度。每月发给每位“两院院士政府特殊津贴2000元(其中,第三世界院士每月每人2000元,俄罗斯院士每月每人1000元);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每人发给政府特殊津贴300元。
  第四条 资金渠道。“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政府特殊津贴所需资金,由省人才开发资金解决。
  第五条 发放方式。
  (一)政府特殊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发放。
  (二)每年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要填写“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发放审批表(一式4份),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在长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人事厅),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第六条 发放时限。
  (一)高层次人才只在其获符合政府特殊津贴发放范围的专家称号有效期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凡调入我省工作和经国家、省新批准的符合政府津贴发放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经省人事厅审核后,从调入和批准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有自然减员或不再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的博士生导师,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四)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政府特殊津贴发放时间从2003年9月起计算。
  第七条 凡获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省管优秀专家两项或两项以上高层次专家称号的(包括博士生导师在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每月政府特殊津贴按500元执行,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每年检查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资格情况,检查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
  (一)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者;
  (二)未经组织同意出国或出省半年以上不归者;
  (三)因故取消其获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资格者。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此款项或拖延发放时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