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80%、90%调整为75%、85%、95%;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本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7-021”,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