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2016年度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的“4050”(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不包含以下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正在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正在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及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具体补贴标准是:灵活就业人员按4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6811元×40%×20%×50%=2272元;按50%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56811元×50%×20%×50%=2841元;按60%及以上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62482元×60%×20%×50%=3749元。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6811元×60%×10%×50%=1704元。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应知尽享。同时,要强化援助退出管理机制,对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要及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卡通”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坚决杜绝冒领和违规发放现象发生。

  (二)调查汇总,按时上报。各地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要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调查摸底,并及时汇总上报所在地级市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五地级市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对所属市、县(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进行审核(具体详见附表1-3)。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由各市、县(区)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于7月底前发放完毕。五地级市就业创业与人才服务局于8月底前将本辖区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汇总上报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见附件4)。

 

  联系人:张建云于媛

  联系电话:0951-5046151

  邮箱:88034244@qq.com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汇总表

  4.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 财政厅

2017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